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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生态基金会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1-02-26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2004〕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基金会向特定对象募捐,应当向拟捐赠对象报告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使用计划。

第四条  本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内蒙古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