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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拉善生态基金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3-07
各部门:

  《阿拉善生态基金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阿拉善生态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阿拉善生态基金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阿拉善生态基金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阿拉善生态基金会资金募集、使用和管理,保证阿拉善生态基金会的良性发展,促进阿拉善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阿拉善生态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募集

    以发起人的出资为基础、接受社会捐赠、争取国家林地绿化项目等资金,进行沙漠植树造林等生态建设活动。
  (一)基金的募集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二)基金的募集主要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自愿无偿捐赠。
  (三)募集活动以捐赠人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德和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四)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为捐赠人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并签订书面协议,写明捐赠金额、捐赠意向以及基金会的承诺等。
  (五)基金会对收到的捐赠款或者捐赠物资应当及时足额入账。现金资产捐赠,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实物捐赠,捐赠人如能提供有关凭据(如发票、有关协议等)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价入账,如未能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当时市场公允价值入账。
  (六)基金会属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对单位和个人捐赠给基金会的款、物及基金会各项收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七)基金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宣传。
  (八)基金会向拟捐赠特定对象报告募得资金后资金使用计划和公益活动。
  (九)重大募捐活动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内蒙古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二、基金使用基金

    资产应当分为基金会的原始资金和募集资金,制定募捐资产的管理办法,以保证募集基金的使用公开、透明。
  (一)基金会根据《阿拉善生态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产,定向捐赠由基金会根据捐赠意向使用。
  (二)基金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必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在下一年度补足。
  (三)基金使用范围:
  1.荒漠植树造林、林地管护和按规划建设生态基地。
  2.生态领域的项目投资。
  3.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4.单位、团体及个人捐款按《阿拉善生态基金会募集捐款使用办法》执行。

  三、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由阿拉善生态基金会统一管理,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管理。
  (二)基金会建立独立财务,独立核算、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三)凡对捐助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要及时如实答复。
  (四)基金会资金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五)基金会资金使用严格按照《阿拉善生态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该管理制度未涵盖的支出,由基金会管理层讨论通过,理事长签字后执行。
  (六)基金会对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民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按规定上报会计报表;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七)基金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会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附则

  (一)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基金会工作人员对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应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秘书处与捐赠人等各方协商处理。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