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拉善生态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3-07
各部门:
《阿拉善生态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经阿拉善生态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阿拉善生态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阿拉善生态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阿拉善生态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基金会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2004〕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财会〔2004〕7号《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监事会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保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理事会对财务管理有领导、组织、检查、监督的责任。财会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集中管理基金会的一切财务收支,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
(一) 接收捐赠的现金物资、物品和基金增值及各项合法收入;
(二) 财务收支计划;
(三) 基金使用和运作;
(四) 财产、物资资料管理;
(五)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六)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七)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六条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本基金会接收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基金会捐赠专用发票。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实行分人专管。
第八条基金的使用采用年度预算方式,预算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资助项目和日常开支由受益单位、基金会按预算方案提出申请,由理事会日常工作会议决定、执行。
涉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须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使用基金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十三条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按本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八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方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十九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内蒙古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暂收暂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
第二十二条购买日常办公物品等开支,要先办理申购手续。预支现金或领用支票,预支人应填写“借款单”,按规定办理。预支人在领用后五日内(差旅费应于返回工作驻地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字的合法票据,根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同意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会负责,接受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本基金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有本基金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根据《民进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并向赞助、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财务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财务管理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阿拉善生态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经阿拉善生态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阿拉善生态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阿拉善生态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阿拉善生态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基金会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2004〕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财会〔2004〕7号《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监事会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保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理事会对财务管理有领导、组织、检查、监督的责任。财会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集中管理基金会的一切财务收支,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
(一) 接收捐赠的现金物资、物品和基金增值及各项合法收入;
(二) 财务收支计划;
(三) 基金使用和运作;
(四) 财产、物资资料管理;
(五)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六)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七)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六条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本基金会接收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基金会捐赠专用发票。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实行分人专管。
第八条基金的使用采用年度预算方式,预算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资助项目和日常开支由受益单位、基金会按预算方案提出申请,由理事会日常工作会议决定、执行。
涉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须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使用基金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十三条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按本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八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方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十九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内蒙古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暂收暂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
第二十二条购买日常办公物品等开支,要先办理申购手续。预支现金或领用支票,预支人应填写“借款单”,按规定办理。预支人在领用后五日内(差旅费应于返回工作驻地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字的合法票据,根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同意购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会负责,接受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本基金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有本基金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根据《民进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并向赞助、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财务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财务管理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