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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拉善生态基金会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3-07
各部门:

  《阿拉善生态基金会监督管理制度》经阿拉善生态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阿拉善生态基金会监督管理制度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阿拉善生态基金会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2004〕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基金会组织募捐,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四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六条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八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九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条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内蒙古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